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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全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规范化工园区扩区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六部门,研究制定《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省现有84家化工园区,随着近几年化工项目建设,当时认定的园区起步区面积已不能满足化工产业发展需要,先后已有7家化工园区进行了扩区。今年以来,有16家化工园区对接提出扩区需求,其中有5家向省政府提交了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园区扩区审查中,一直沿用2017年印发的《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标准和程序,不能完全适应园区扩区管理工作需要,亟需出台新的管理办法规范化工园区扩区工作。
二、编制过程
为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借鉴江浙粤等化工大省的经验做法,6月份形成了《办法》初稿。征询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的意见,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等6个相关部门意见,经沟通协商后达成一致。之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了部门会签,通过了公平性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扩区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从手续完备、园区规划、产业发展、安全环保、社会信用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手续方面,要求扩建区域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园区规划方面,扩建区域应纳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范围,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界内的集中建设区。产业发展方面,要求综合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主导产业占园区营业收入的60%以上,已投产项目亩均产值不低于300万元,已开发利用面积不低于园区现有面积的80%。安全环保方面,应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扩建区域四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和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不得有社会道路穿越等。
(二)规范扩区程序。明确了园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政府申报后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并抄送上级化工行业主管部门。省化工专项行动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省有关部门联审,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以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名义予以公布。
(三)加强扩区管理。明确已公布的扩建区域可承接符合政策要求的化工项目建设,项目投产前,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组织省相关部门对园区扩建区域进行验收。同时明确原则上不再新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现有的化工重点监控点逐步纳入化工园区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