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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2021/06/01

 

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细则:

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一)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建设施工,认真制定和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条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与安全评价和设计单位确定安全条件评价、设计范围,不得拆分。应向安全条件评价单位、设计单位详实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工艺技术来源、工艺技术流程和说明、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等资料,组织技术力量全过程参与安全条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HAZOP分析、安全仪表定级分析、“多米诺”效应分析,审核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建设项目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应当按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供给安全条件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

4.建设项目涉及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含新产品、新设备、新配方),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5.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含原料、中间产品)的中试、扩大性试验装置,省外引入的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危险工艺,以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应当通过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安全可靠性论证应作为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的附件资料。

6.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安全设施及其重要附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变更方案、履行变更手续。

7.建设单位应依据《管理办法》,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安全条件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家安全评价机构。

8.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将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环保设施的项目纳入安全审查范畴,已建成项目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职责

9.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全面负责。设计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计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开展安全设施设计,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终身负责。

10.同一建设项目应采用同一设计标准规范。新建精细化工项目应当执行《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初步设计前必须完成反应风险评估,对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危险工艺,必须开展危险与可操作分析,并优先设计使用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国家标准没有明确要求的,参照执行《国家安监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11.设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与措施、省外引入涉及硝化等危险工艺以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结论与建议,并列表逐一说明采纳应用情况及未采纳的理由。

12.新(扩)建建设项目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度危险性厂房(含装置或车间)以及仓库内,不得设计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生产厂房(装置区内)不得设置外操室、休息室。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机构职责

13.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14.安全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规范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出针对性的安全对策与建议,明确评价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安全对策与建议以及评价结论负责。

15.安全评价机构应切实加强安全评价质量体系管控,对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与已建装置设施的位置关系、依托的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的安全条件等进行现场核查,做到不漏评,不少评。

16.安全评价机构应选择符合规定的方法,计算企业及其生产装置和设施安全防护距离。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17.安全评价机构应对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生产工艺、装置、设备设施、自动化控制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评价,对工艺技术来源不明、工艺技术条件不清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安全评价报告必须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不得带有任何前置性条件。

18.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应对照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全面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与设计的符合性、建设项目现场实际与专业施工图的一致性、自动控制系统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

19.安全评价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从业资质、专业能力等配置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制定和执行情况,岗位人员“四知卡”(岗位风险辨识、岗位安全责任、岗位操作规程、岗位应急处置)制定和执行情况,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及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制定以及应急物资(器材)配备情况,试生产(使用)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应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专题说明。


(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职责

20.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安装、监理)资质,按照安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二、规范建设项目自动化控制系统设置

21.新建高危化工(危险化学品)装置必须从原料处理、反应工序、后处理、成品储存及装卸等生产环节全流程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最大限度减少生产作业场所操作人员。

2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中型新建项目应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770)等相关标准设置安全仪表系统。

2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应满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要求,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具备紧急停车(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其它构成三级或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应根据SIL等级评估结果设置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

24.新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中央控制室应独立设置,车间(装置)控制室原则上应独立设置。

25.安全条件评价机构应对建设项目自动化控制提出明确的安全对策与建议,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与建议要求设计自动化控制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机构应对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严格审查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安全管理

2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化学工业建设项目试车规范》(HG 20231-2014)的要求,在试生产(使用)前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试生产(使用)条件检查表,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逐项检查确认,形成审查意见。

试生产(使用)方案不得委托第三方单位或机构编制。

27.设计、施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参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的安全审查,设计单位应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数据,为安全试生产(使用)提供技术支持。

28.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不含汽车加油站),建设单位在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审查后,应将试生产(使用)方案和审查意见报所在地应急管理局,并抄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急管理局。

29.所在地应急管理局或者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局应于试生产(使用)前,组织专家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对试生产(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及特殊岗位操作人员,现场进行风险管控答辩。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

30.试生产(使用)企业在试生产(使用)前,应当完成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健全全员岗位“四知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首次取证的,应现场实习满2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试生产(使用)前安全检查要则另行制定。


四、强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31.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与可行性研究阶段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不得是同一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2.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中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33.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评价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专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应急管理部门公告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中选择,包括具有化工工艺、化工设备、安全管理、仪表自动化和应急与消防等专业特长的专家,大型化工装置各专业专家不得少于2人。

34.建设单位应向专家组提供《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35.专家组应当认真审核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作出是否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明确结论,并对结论负责。

36.专家组审核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针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核意见组织整改,整改完成情况经专家组签字确认后,验收合格。

37.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对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8.建设单位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建立完整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资料档案,统一归档备查。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档案至少包括:

(1)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4)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试生产情况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现场安全条件和相关人员风险管控答辩的审查结论及相关文件、影像资料;

(7)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8)专家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意见及建设单位对专家组出具的审核意见整改完成情况汇总;

(9)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39.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届满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继续生产(使用)。

4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应当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和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41.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可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派员参加,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应按照新申请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企业现场核查办法规定一并进行,核查结果可直接作为颁证前的现场核查。


五、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42.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应当由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全审查。

43.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其内容和规模应当与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一致。同期建设的项目,不得将建设项目分拆后分别申请安全审查。

44.建设项目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和从业人员学历、资质及能力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5.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46.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分级负责。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或使用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3)新建、扩建投资规模10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费用)以上且涉及大型化工装置的;

(4)新建、扩建涉及生产光气、氯气等有毒化学品,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和新建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危险化工工艺的;

(5)省直管市区域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6)省应急管理厅直接监管的企业的;

(7)跨设区市的;

(8)应急管理部委托的。

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由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47.省应急管理厅、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应急管理局实施安全审查。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设区市应急管理局不得委托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实施: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3)省应急厅委托实施的。

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安全审查的市或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组织实施安全审查,审查结果由委托部门负责。

48.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权限和要求履行审查职责,从严把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对涉及生产《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中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事前要书面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并提供总平面布置图。

49.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应当指派2名工作人员,在应急管理部门公告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中选择与建设项目专业相关的5名以上专家(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以及工艺路线简单的项目不少于3人)组成专家组,提前5日将审查材料送专家审查,应采用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勘察,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专家应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客观公正填写审查要点(附件1,附件2)。

50.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组成员应与建设单位和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建设单位所在地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应派人参加专家审查会,但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审查结论。

邀请参加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专家不得重复。

51.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所在地应急管理局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严肃查处。


六、严把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

52.化工园区外禁止新建化工项目,沿长江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成品油储存、燃气制造储存、生物燃料乙醇等资源类项目、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加油(气)站和为其它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化工园区内严禁建设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无关的非化工项目。

53.对涉及生产光气、氯气、氰化钠、氰化钾、氰化氢等剧毒化学品,硝酸铵、氯酸钾、氯酸钠、硝基胍等爆炸性化学品,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确因产业链刚性需求新增的报省应急管理厅审批。

54.严禁审批涉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清单(2020版)》中禁止准入类、限制类、淘汰类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的化工项目。

55.严格审查新建、扩建涉及间歇、半间歇法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反应和采用异地淘汰的化工工艺技术的化工项目。

56.严禁审批新建、扩建经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为工艺危险度5级的精细化工项目,严格限制审批新建、扩建经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为工艺危险度4级的精细化工项目。

57.新建、扩建、改建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具备全流程自动化控制。

58.对安全风险等级为A级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对安全风险等级为B级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或D级的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59.对安全风险等级为红色的化工企业,原则上不得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对安全风险等级为橙色的化工企业,原则上限制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

60.鼓励发展属于国家、省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配套本省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或园区、企业主产业链延链补链,或企业自身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


七、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61.各级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工作台账。

62.对已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现有《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应急管理局或者其上一级应急管理局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各级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2月底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报上一级应急管理局。

63.各级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违反《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应急管理局。

64.省外引入涉及硝化等危险工艺、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的鉴别和安全可靠性论证由企业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申请论证(鉴别)企业应提交试验报告或技术可行性报告、工艺技术说明、安全风险分析,以及工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查新、专利、标准和危险化工工艺反应热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省化学品安全协会对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65.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附件3),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也可参照简化安全审查程序执行。

66.实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执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67.湖北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但涉及重点工艺、溶媒提取等化学原料药的医药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工作细则。

68.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安监局印发的《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鄂安监规〔2013〕2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文件与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本工作细则施行后,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原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情况及档案移交给依据本工作细则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

附件:1.湖北省化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及专家意见

2.湖北省化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及专家意见

3.适用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的建设项目